共享金融是在共享经济的应用下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也被称为分享经济,即把社会闲置资源重新利用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支持共享经济,并把共享经济作为“十三五”规划之一。随着共享单车、房屋短租、打车拼车、外卖叫餐等共享经济模式的广泛应用,社会资源的共享已成为老百姓的日常。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资源共享也日渐普遍。
山东众创联认为:共享金融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解决利润分配问题的分享经济阶段,
二是融合互联网技术的过渡阶段,三是缓解传统金融模式弊端的共享金融阶段。国外早在马克思时代,就已经提出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应该由劳动人民和资本家共享,这就是利润分配问题的分享经济雏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深化,人们把闲置的物品、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放到网络平台上实现共享,互联网共享经济由此诞生。金融是经济的一部分,共享经济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共享金融就是在大数据技术手段支持下,有效率地实现资金融通和平等的配置金融资源。
共享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了金融的参与主体。下面以这三方来比较共享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
资金需求方。传统金融的人员、时间、交易成本等因素会导致金融资源在资金需求方配置不充足、不对等。小微企业、农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金融服务。我国小微企业在2015年仍有约22万亿元的资金缺口未能通过有效融资渠道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和上市公司在2010年到2015年的年报中表明农民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共享金融的出现,可以解决这些小众客户的融资需求问题。
资金供给方。传统金融是以商业银行债务融资形式为主,会造成企业债务成本过高同时又很难满足资金供给者投资的多样化需求。2015年,路透社通过调查1400家企业,中国的债务规模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6倍,该比例是美国的2倍,可见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债务成本过高现象。《2016年互联网金融资产配置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居民资产分配由多到少分别是房地产、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我国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只是日本的1/2、德国的1/3,美国的1/10。共享金融可以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股权融资比例,降低债权融资比例,减少债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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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机构扮演的是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中介角色,对资金进行合理调配,从而解决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共享金融不再仅仅依靠传统商业银行,而是依靠共享金融平台实现更多元更自由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成为共享金融供求双方直接分配资金的保障。
共享金融的发展问题及建议
众筹资金不透明,应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和资金运营透明度
网络众筹是共享金融的典型形式之一,是指投资者在网络平台可以通过“预约+团购”的形式投资自己中意的项目,从而解决一些企业的融资问题。众筹2009年在国外建立,2011年在国内开始出现。网络众筹的门槛低,便于任何有创新能力的人进入发起项目。点名时间是国内起步最早的众筹平台之一,上线不到两年就有大约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可以达到50%。2015年,以京东、淘宝和追梦网为代表的电商占据互联网金融市场近70%的主导地位,推出了许多众筹的创新模式。随着众筹进入大众视野,并且被广泛应用,众筹资金的使用问题也凸显出来。西少爷肉夹馍内讧事件揭示了众筹资金流向不明的问题,众筹人最后没有收到分红也没有收到本金,原因是没有出示银行转账凭证,该事件违反了信用承诺,造成了不好的社会舆论。同时,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也数不胜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指出,2016年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超过2300起,其中很多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亿元。要解决众筹的资金流向和使用问题,应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和资金运营透明度。第一,政府直接管理众筹市场,建立相关众筹监管机构。作为市场“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干预可以直接减少社会众筹管理成本,有效维持市场秩序,杜绝严惩非法众筹。有关部门建立众筹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众筹企业定期提交事前预算和事后财务报表,设立专门的财务汇报制度,确定各项支出和收入。第二,众筹需要找准合伙人,规定好各方权利和义务。众筹的合伙人之间不仅需要能力互补,还需要价值观一致,否则很容易在项目结束前就出纰漏,矛盾激化,导致项目失败。第三,针对众筹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风险应对机制。为了控制恶性事件的发生,众筹可以利用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或者让保险机构介入降低风险。
P2P网贷非法集资频发,应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资金监管意识
P2P网贷也是共享金融的典型形式之一,是个人之间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小额借贷,是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直接完成的交易程序。由于P2P信贷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一些犯罪现象就会频繁发生。2016年2月,第三方网贷咨询平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总计2519家,但是问题平台数多达1425家,问题平台所占比例超过50%。解决P2P网贷的非法集资问题,应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提高资金监管意识,才能维护共享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第一,政府依然作为“看得见的手”需要对P2P市场进行干预,建立完整高效的信用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包括事前制定准入标准、事中加强市场运作监管和事后完善退出机制。第二,社会投资者也需要对P2P非法集资承担一部分责任。社会投资者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懂得金融风险的防范,不要盲目相信高利息低风险的骗局,谨慎投资。第三,P2P网贷自身应该增强监管能力。任何企业和个人登录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应该实名注册,建立专门部门审查,资金由第三方保存管理,或者由保险公司来保障资金的安全。
金融平台不统一,应改革和整合共享金融平台
共享金融市场上没有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各个平台分别向客户提供不同形式的金融服务,令客户投资和融资的信息搜索时间过长、成本过高,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需要比较多个金融服务平台才能做出投资和融资决策,平台之间互动困难,这样封闭的系统不利于共享金融的发展。
共享金融运作平台必须进行改革和整合。第一,要发挥平台经济功能。正外部性和多归属性是两个典型的金融平台经济功能,正外部性指越多的人进入到平台中,平台给大家带来的利益越大,多归属性指多样化的选择造成的平台竞争可以给大家带来效用最大化。因此,开放、包容和多元的金融服务平台才能顺应共享金融的发展。第二,要做到产业链金融共享和产融结合。产业链金融共享不仅专注于核心企业,还要扩展到产业链上游和下游,打造可持续的产业链金融服务生态圈,让金融服务深入到产业链和企业日常运营中。第三,可以和政府合作,细分客户需求,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
“互联网+”金融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应改善“互联网+”金融技术
“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结合是共享金融发展的支撑。“互联网+”技术包括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金融和大数据联系在一起,既可以进行有效的服务营销,又可以提供金融决策,还可以完善风险管控。移动互联网加入到金融业中就产生了移动互联网金融,同时移动互联网金融是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为平台发展起来的,进而移动支付、移动理财、移动交易、微信银行、APP模式和移动金融的O2O模式等六个移动互联网金融模式就此产生,因此移动互联网具有更高的透明度、更高的参与度、更好的协作性、更低的中间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性等优势。
现如今,“互联网+”金融环境存在着安全隐患。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漏洞和黑客的目的性攻击。黑客一般先是搜索金融客户的个人信息,然后伪造银行卡,或者制作木马病毒破坏客户正常的移动支付和网银支付系统。在不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机制和薄弱的互联网安全防护意识的环境下,这种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攻击行为发生的概率更大,带来的危害也更大。
山东众创联盟认为,“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制定比传统金融更加严格的披露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有利于监管和规避技术风险。
第二,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排除潜在风险企业。例如,P2P网贷行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收集企业的日常经营数据,考察企业法人的信用级别,排除潜在风险企业,然后和银行的征信体系联合共建立体式、信息化的共享金融征信体系。
第三,研发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体统,建设网络防护体系。我国应避免过分依靠国外互联网技术与产品,研发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同时,为了防止网络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我国应建设更加完备、更加安全的网络防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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